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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枫叶创客空间管理办法
日期: 2021-04-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大连枫叶创客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学校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枫叶创客空间包括:大学生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大学生创客工坊(以下简称“创客工坊”)和大连枫叶创客空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客空间公司”)由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主体运营机构,是依托学校产学研为基础的平台,同时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枫叶创客空间致力于推动学校科学技术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广大师生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枫叶创客空间的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创业就业办牵头负责日常组织协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成立枫叶创客空间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枫叶创客空间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执行枫叶创客空间决议,负责组织实施枫叶创客空间的各项措施,负责枫叶创客空间内企业和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枫叶创客空间建设、学校各部门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引进、管理及服务,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涉及枫叶创客空间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相关经济管理事项,必须经领导小组对其功能、资质、资金状况进行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

第三章 功能与运行模式

第七条 枫叶创客空间具有下列功能:

1.为孵化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2)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

3)开发和对接创业项目,引进投融资服务。

4)提供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5)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2.开展创业教育和指导培训。

1)组织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2)开展创业教育,建立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3)积极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师资培训。

4)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和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第八条 枫叶创客空间的运行模式

入驻项目或入驻企业的孵化期为2年,满2年的企业,离开枫叶创客空间独立经营。原则上不得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

与专业相关的入驻项目孵化期满后,需更换管理经营团队,需要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继续孵化。

第四章 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入驻枫叶创客空间的创业者及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办企业法人(或项目团队负责人)原则上须为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或专职教师,并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2.创办企业法人(或项目团队负责人)以及主要成员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由所在院系、团委学工处同意推荐或直接向领导小组提出。

3.创办企业项目不得与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最好能够与所学或所教授专业结合。在同等条件下,项目方向是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大连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或校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及项目优先考虑,女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考虑。

4.创办企业项目方向或经营范围

1)经营服务地方经济的产品或服务;

2)与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

3)教师组织成立的“大师工作室”;

4)特色社团创业项目。

第十条 申请流程

1.申请进入枫叶创客空间的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创业就业办递交《枫叶创客空间申报表》和《创业(商业)策划书》。

2.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由创业就业办人员负责组织联络相关评审专家(一般为奇数5人或7人),听取申请人的汇报并进行项目答辩,最终形成评审意见。

3.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基地资源合理配置,创业中心同时间存在服务项目控制在20家,创客工坊控制在21家,创客空间公司控制在26家。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进入枫叶创客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自觉遵守枫叶创客空间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枫叶创客空间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各创业团队自行制定员工守则,操作流程,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并明确工作事故认定,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等办法。要求条例清晰、合理,在工作室内墙上公示。

第六章 毕业与退出

第十三条 成熟项目或优质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或企业,根据入驻协议规定,勒令退出。

第十四条 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企业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3.公司法人毕业满1年。

第十五条 入驻两年以上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须退出枫叶创客空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一年。

第七章 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在基本信息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由创业就业办人员担任)分别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十七条 档案建立后,由创业就业办专人管理,方便填写、保管和查阅。

第十八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将各创业项目按孵化阶段分类管理。

第八章 促进和保障

第十九条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或引进创业资金,采用考核、分期资金投入、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孵化企业在枫叶创客空间从事技术创新等创业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枫叶创客空间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

第二十一条 枫叶创客空间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枫叶创客空间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章 企业联络员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初创企业联络员,联络员职责如下:

1.主动联系、跟踪企业发展情况,每周联络23家初创企业,了解他们的现状、问题和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负责企业与基地、企业与学校或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对接。

3.解答初创企业的疑难问题,并协助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服务要求。

4.每月、半年或一年,集中汇集企业的发展情况,经分类归纳和整理,分析企业整体发展的进度,制订或调整相应促进工作的对策。

第十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孵化企业及其相关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领导小组投诉。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枫叶创客空间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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